律师:吴亦凡事件背后,最重要的是女性的觉醒

2021-07-25 17: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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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美竹要打赢官司,面临多重挑战;更恶劣的是,荡妇羞辱已经如蛆附骨。

吴亦凡与都美竹的纠缠仍在发酵,“灌醉诱奸”让“性同意”成了关键词。

可以肯定的是,吴亦凡的顶流明星的形象肯定遭遇了打击,商业代言价值一落千丈;与此同时,都美竹也被一股暗流所裹挟,有人认为她是自愿的,认为她是在敲诈,甚至有评论称,“都美竹,这么大的明星睡你,难道不是对你的宠幸吗”。

诸如此类的声音,让有良知的人难以接受。如果都美竹的描述属实的话,她是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与吴亦凡发生了性关系,并且当时她还没有年满18岁,那么吴亦凡可能因此面临刑事追责。

这种社会现象专门有个词汇,叫荡妇羞辱。当一名女性遭遇性骚扰、性侵害后,她把有关的隐私公开了,渴望需求舆论的襄助,但同时也会招致很多目光聚焦在她身上:你的衣服穿太短了,你的裙子在膝盖上面,你为什么画这么浓的妆?你是不是勾引别人了?

在我们的社会中,为何有这么多人会对弱势和受害者一方言语攻击,横加羞辱,落井下石?更值得深思的是,为何每次类似事件发生,站出来述说的女性都会遭遇荡妇羞辱?我们的社会到底怎么了?就这一系列问题,全现在与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徐凯律师进行了交流,他曾代理过多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性骚扰案件。

都美竹微博截图

全现在:吴亦凡和都美竹事件演变到现阶段,你如何解读?

徐凯:从现有情况来看,只能说有一些双方的陈述,还没有在陈述之外有进一步的证据,所以说很难判断这里面的具体走向。

现在法律上的问题是,吴亦凡有可能面临的指控,第一是他与都美竹发生关系时,有没有违反对方的意志,有没有取得对方的同意,以及是否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和她发生了关系。关于性同意在法律上只有两种状况,一种是同意,一种不同意,不存在第三种的情况。

这里面有几个比较重要的点,第一个就是未成年人问题。在14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如果是自愿和吴亦凡发生性关系,这个是合法的,当然吴亦凡在道德上可能是值得谴责的。如果这个未成年人是14周岁以下,那就视为强奸,无论她是否表达过同意。因为鲍毓明案引发的讨论,现行刑法增加了特殊信任关系的条款,未成年女性在14-16周岁之间,发生性关系,如果有监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也构成强奸罪,但这个条款不适用于吴亦凡的情形。

第二个关于饮酒,醉酒或者是约会强奸药以及其它毒品,有可能导致女性丧失表达意志的能力,丧失反抗的能力,这时候就视为不同意。举一个例子,如果有人跟严重酒醉的女性发生关系,很有可能被视为没有取得女性的同意。关于酒醉的问题,并不是喝了酒就当然视为丧失表达能力了,而是要醉到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自己意志的程度。还有一种就是毒品约会强奸,这也是使人丧失意志的。

在现在讨论中我也没有看到具体的指向,所以说对吴亦凡最重的2项指控,现在都没有得到具体的讨论,但如果都是向构成犯罪的方向发展,当然吴亦凡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共青团中央的微博发声

全现在:基于双方现在提供的说明材料和表现,你预计事态可能会如何演变?

徐凯:从吴亦凡和他的法律团队来说,有很多的方法来针对都美竹,因为都美竹在网上持续曝光,显而易见会造成吴亦凡巨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这是肉眼可见的。那么,吴亦凡的法律团队很可能会基于名誉侵权而对都美竹采取法律行动,就是民事上的维权。

都美竹要打赢这个官司,会非常困难。因为当吴亦凡指控她名誉权侵权的时候,只要指出来她有这样的侵权言论就可以了,而都美竹却需要证明言论的真实性。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可能保护了一些有权有势者名誉权为主的人格权,却没有对此予以平衡。

第二,案件可能在某种情况下转化为刑事案件,如诽谤罪,这是自诉案件。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杭州的那起某女士在取快递的过程中,被超市老板偷拍并造谣出轨快递员,那个案件就是一起诽谤罪案件自诉转公诉案件。

第三,都美竹比较危险的地方就是敲诈勒索,因为这里面可能存在跟金钱有关的事情。

所以接下来就要看,在这几个点上,双方各自有什么样的实质证据。至于司法程序上,也是基于这样一些证据去采取行动。

都美竹

全现在:有的细节我们其实不是完全了解,比如说都美竹说第一次和吴亦凡发生关系是醉酒之后发生的,但后来二人还发生过关系的,至少后来的可能就不是不情愿。

徐凯:这种情况是可以分开的,每一次的情形是不一样的。因为事实上婚内都有可能发生强奸。在类似事件中,也许女性以前是不同意的,第二次同意了,第三次也有可能不同意,每次都根据具体事实要具体分析。

全现在:对于都美竹来说,如何证明当时喝醉失去了意识?

徐凯:证据很不容易拿出来。我必须要说这个事件里面可供讨论的证据太少,双方的陈述都非常粗糙,那么很难进行具体的讨论。但是我可以举一些例子,前年的时候,美国发生了一起类似约会强奸的例子,男生跟女生在酒吧里喝酒,两个人喝了很多酒,之后这个男生就带着女生去了旁边的酒店开房,第二天女生报警说被强奸了,最后这个男的被定了强奸罪。他最关键的证据是什么?是录像,从酒吧一直到酒店,全程有录像,录像中显示他们喝了非常多的酒,在酒店的电梯有个关键录像,就是这个女的大概已经酩酊大醉、不省人事了,她一直靠在男的身上或者是电梯上。因为这个录像,法官最后认定了女生没有表达同意。刚才说了醉酒一定是到了没有办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没有办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程度,这个程度可以有客观标准,比如说当时你就报警,验了酒精浓度。

但是很少会发生这种情况,这类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高度隐秘性,一对一的客观证据高度缺乏。尤其是在当时没有及时报警的情况下,醉酒强奸实际上留下的客观证据会非常少,所以当事人双方的陈述非常关键,那陈述一定要非常详细、具体。另外一个就要依赖于一些客观证据来佐证一方陈述的真实性,像录音录像。

全现在:不管怎么说,吴作为更强势的一方,对于都美竹提一些要求的时候,如果对方没有拒绝或者说没有表示明确的同意,他可能就默认为对方同意了。这是不是男权文化对潜意识的熏陶,当女生半推半就时,男生会认为她是“就”,而不是“推”?

徐凯:第一,我认为从更深层次看,这体现了整个社会结构中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假如说我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相同的尊严,相同的自由,那么就不可能说我能够假定你的意愿。

但是在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之下就有一些假定,从男权、女权的角度看,男性对女性有这样的一个假定,假定女性在此时的意愿是符合男性利益的,这其实是一种权力。我们的社会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权力,不仅仅是男性对女性的权力,一些社会权力的拥有者会假定你应该在某个时候表现出什么样的态度和意愿,我要假定你是服从的。所以,权力结构本质上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剥夺,这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每个社会都普遍存在的问题。

具体来讲就是,对于女性性自主权的被动,男性认为你半推半就其实是欲拒还迎,认为你这时候甚至是在勾引我,是在用这种方式让我欲罢不能,就像王思聪表达的很多想法,说“这是我的底线了”,因为他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文化的假定。整个社会是在一个权力的语境下塑造的文化,塑造的社会人际关系。

第二,我们很难抵抗一种社会结构对你的侵袭,这个社会结构告诉你应该做什么,你到了一定年纪应该结婚,应该生孩子,社会文化灌输你的东西往往是基于权力语境和权力背景的,但是一旦你意识到这一点,你有一个觉醒,实际上能够大幅度削弱它对你的影响。

然后回到性自主权的讨论,这种讨论一定是社会公共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因为它最终是要影响到我们法律上的改变的。

全现在:设身处地去想,一个老板跟女下属性骚扰,如果女下属很明确说不,她肯定要顾虑会不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影响升职,这个时候怎么办?

徐凯:其实这就是利用优势地位去获取性资源的问题,这个优势地位往往意味着对于另一方是自由和尊严的限制,乃至于剥夺。你可以想见一个极端的环境,比如监狱里面,狱警对于犯人有全面的身体控制,这时候其实犯人是没有可能去表达自己的性同意的。

至于老板对于下属,我觉得在不同的企业、行业,可能有不同的文化,比如说在媒体公司工作,你的老板对你可能优势地位并没有那么明显,你对你的女实习生优势地位可能也没有那么明显,这就是为什么在#MeToo事件中那么多媒体全爆出来,因为优势地位和控制性没有那么强。

那么当存在这种优势地位关系,相对弱势的一方怎么样去保护自己的性自主权?我国从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就开始要求每个用人单位建立起性骚扰的防治制度、投诉机制,这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责任,这是法律上的进步。

第二,我认为这需要榜样的力量,当有很多女性站出来的时候,更多的女性会受到鼓舞。

第三,就是社会文化了。比如说我们今天作很多反思,本身也是给公共空间有一个更好的讨论,它会潜移默化到每一个人的想法里面。

第四,内部因素。我始终认为一个人主观觉醒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法律、制度、榜样是外部因素,这个社会文化的变迁最后落到个体身上,个体的觉醒是非常重要的。

每个人都应该觉知到自己是一个完整的人,在职场只是打一份工而已,和她的老板并没有特别强的隶属关系,当她觉察到这一点,我相信她能够采取一个更符合本性、更符合她利益的行动。

2020年9月17日,吴亦凡现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挥手作别。来源:CFP

全现在:我们是否可以期待,基于你说的这些改变,社会上的类似事件会减少?

徐凯:我觉得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肯定是会继续发生的,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会继续存在;但我确实又觉得人是个体的,是主观能动的。我认识很多女性,她们在这一点上获得了超越社会背景的男女平等的关系,当然这是她们比我付出了更大、更艰苦的努力所取得。

我自己处理过一些体制内的性骚扰案子,我认为这些女性也是获得了某种更强程度的觉醒,她们不是不可以反抗,当她们真的反抗的时候,她们是可以获得更好的自我,虽然她们付出的努力要更艰苦;

其次,我觉得性要求发生在职场上这件事本身是要被评价的。按照现在《民法典》规定,如果你在单位这么做,单位是有义务来防止你这么做的。如果有女实习生投诉你,单位是有义务来调查的,并据此对你进行劳动合同法上的惩罚。这是一个完整的链条,不仅有法律上的,还有道德上的,同时你本人在道德上也内化告诫自己不要这样做。但是我必须承认,这个现象是很普遍的,社会上还是有很多男性会揩点油,在饭桌上公开说黄段子,约会实习生,甚至从背后搂女同事的腰,拍屁股,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被社会舆论所摒弃。

如果说一个处在优势地位的人能够事先从社会上了解到,他做这个事情会付出很大的成本,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不用付出什么成本,情形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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